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
  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
  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
  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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