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於檢測機構執行檢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
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
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
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
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為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設置及管理,敘明其職掌應辦
    理工作。
三、第二項針對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得由公
    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確認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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