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以下簡
稱國家報告),應每三年編撰一次,於每三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
三、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
四、溫室氣體排放預測。
五、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適對策。
六、氣候變遷及系統觀測研究。
七、技術研發、需求及移轉。
八、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教育、培訓及宣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移列至第二十四條,並酌作文字修
正。
三、國家報告之編輯及審議程序已有既有規範,且屬中央主管機關本權責
之事項,爰刪除第二項。
四、因項次變更,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
正。
五、考量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調查統計及排放
趨勢為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爰不重複訂定,刪除第四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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