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9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291148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該法之細節性事項,於一百
零五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已初步建構溫
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茲因全球極端氣候情勢嚴峻,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
目標,紛紛提出西元二零五零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我國爰將「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
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鑑於本法修正重點為一百三十九年
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
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爰修正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並配合本法修正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
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至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本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
    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新增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中央有關機關應提
    出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五項,修正每年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提報時程。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修正部門行動方案名稱、訂修原則及內容項目。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名稱,並為追蹤
    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情形,修正提送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修
    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
    標者,提出改善措施之時程及內容。(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修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全國排放量統計
    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期程,並整合國家清冊內容架構。(修正
    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九、配合本法第十五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修溫室氣體減
    量執行方案及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氣
    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程序、期程及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
十、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明定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修正條
    文第十五條)
十一、配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調適行
      動方案、調適目標、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編寫國
      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架構內容及期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
      第十八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二十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適執行方案
      及其成果報告架構內容、期程及檢討頻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條)
十三、新增本細則所列應公開事項,明定其公開期程及方式,以落實資訊
      公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