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
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
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立法理由〕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之審查及補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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