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 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 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之審查及補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