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減量額度採定價交易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欲上架交易減量額度之
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於交易平台供公開閱覽十四日: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說明。
三、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四、交易價格。
五、交易期間,應不少於三十日。
六、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開閱覽期滿次日,應於交易平台將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
料上架。
〔立法理由〕
一、鑑於交易資訊應公開透明,以保障交易安全。為避免資訊揭露情形不
    一、揭露時間不充足,導致衍生交易糾紛,爰參酌政府採購法等標期
    作法,訂定第一項規範事業須於交易平台上架前,將減量額度之交易
    相關資訊公開十四日後,始得於交易平台上架相關交易資訊。賣方事
    業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為減量額度來源等基本資料。
    (二)第四款及第五款為賣方事業擬出售減量額度之價格及於交易平
          台上架交易期間,為穩定交易市場運作,每次上架期間有最短
          日數限制,以避免同一減量額度上下架過於頻繁。
    (三)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五條減量額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及期限使用,爰於第六款納入事業申請減量額度交易應載資訊
          。
二、於公開閱覽期滿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將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上架交
    易平台,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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