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391074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8 條,自113年8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有關減量專案之審查及減量額度之核
發,本法修正前已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
案,本法修正後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據以推動;事業
取得減量額度後,除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使用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扣除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等用途外,並得交
易、拍賣及移轉減量額度,以擴大減量誘因。為期建立我國公開透明之自
願減量交易機制,避免炒作減量額度價格及藉由碳交易漂綠,有必要就減
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方式等應遵行事項予
以明定,爰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
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事業進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交
    易平台。(第三條)
四、得進行交易、拍賣及移轉之減量額度適用範圍。(第四條)
五、得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之對象資格。(第五條)
六、交易、拍賣或移轉減量額度之最小單位。(第六條)
七、事業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申請、審查及變更。(第七條至第九條)
八、不同種類減量額度得為交易或拍賣之方式。(第十條)
九、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手續費收取對象、費率及繳納方式。(第十一
    條)
十、減量額度採定價交易之交易資訊公開、上架、變更、下架及下單規定
    。(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十一、減量額度採協議交易之申請程序;小額減量額度協議交易程序之簡
      化規定。(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十二、減量額度採拍賣之申請、公告、投標、開標及決標後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於交易或拍賣成立後之應辦理事項。(第二十四條及
      第二十五條)
十四、減量額度移轉之要件及限制次數。(第二十六條)
十五、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之註銷。(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六、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致需進行減量額度歸戶之申請程序及相
      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十七、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關閉額度帳
      戶之義務及其減量額度之處理。(第三十條)
十八、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之事項及受委託機關(構)辦理受託事項應遵
      守之義務。(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九、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情事。(第三十七條)
二十、施行日期。(第三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