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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 件四)。
附件四-接受戒檳班講習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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