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
  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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