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規定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
  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
  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戒檳班講習課程內容,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協助
  民眾戒除嚼食檳榔惡習之需求規劃。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
  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
  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處分機關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十四日前將講習通知單(如附件一)送達受
  處分人。

  受處分人接獲戒檳班講習通知後,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駕
  駛執照或健保卡正本,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參加講習。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
  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
  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
  請變更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
  知單。

  受處分人於戒檳班講習當日遲到或早退,視為未完成戒檳班講習,由處
  分機關另行通知講習時間及地點。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
  縣(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序(
  流程如附件三)。
  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者,若該受處分人經通知未如期接受戒檳班講習者
  ,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將該案件移送回原處分機關,且不再接
  受其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
  件四)。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