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提領第八條至前條之槍枝、彈藥離開所屬槍枝彈藥
庫房,送至指定地點或庫房保管時,應於事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通知
槍枝、彈藥保管庫房所在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清點;並指定專人
專車運送:
一、領用人。
二、領用目的。
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
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
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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