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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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制定依據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
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