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下列應行記載事項內容係由受託或銷售機構提供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製作
  ,受託或銷售機構於提供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及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對投資人擔保其真實: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十條第二款屬受託或銷售機構收取之費用。
  除前項內容外,本事項之內容如屬受託或銷售機構另有訂定者,受託或
  銷售機構應依前項之規定提供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製作,並對投資人擔保
  其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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