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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 情事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 期間。 前項營業日為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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