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 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 法院與商業法院合併設置,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