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庭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
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
    法院與商業法院合併設置,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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