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庭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4607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1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11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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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5年4月30日司法院(75)院臺廳四字第 0322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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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6年12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68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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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1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11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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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1年3月7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305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 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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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25711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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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 1月 4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70000047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 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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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5000709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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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553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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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4607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旁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年一月十六日發布以來,歷經八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因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並修正名稱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爰修正法庭旁聽規則第一條及
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則訂定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
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爰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法庭
及商業法庭旁聽之授權依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
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
    法院與商業法院合併設置,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