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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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庭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
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
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
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3. 行政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4. 懲戒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