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 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 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 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