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四款所定刑事審判程序之簡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刑事審判程序基本流程。
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之地位及功能。
三、無罪推定原則。
四、證據裁判原則。
五、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立法理由〕 國民法官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於國民法官法未規定之刑事訴訟程序
事項,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故制度說明書除應記載國民法官
制度之簡介外,亦應簡介刑事審判程序,包括:(一)刑事審判程序基本
流程;(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之地位及功能;(三)無罪推定原則
;(四)證據裁判原則;(五)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使候選國民法官
對於刑事審判有基礎瞭解,提高其參與審判意願,爰訂定本條規定。至於
本法第四章審理程序所定詳細內容,可留待審判長於審判期日再予說明,
得無庸於制度說明書均細列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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