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刑四字第 110001530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7條,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立法總說明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時,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
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
表),供候選國民法官閱讀及填載回覆;該等書表應記載事項,並由司法
院定之,為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本規定之目的
,係為使候選國民法官經由制度說明書,充分理解國民法官制度內涵及到
庭原由,體認其擔任審判者之重要性,且能安心出席選任程序,進而提高
其參與審判意願;又賦予候選國民法官據實填載調查表並回覆法院之義務
,使其先行評估自己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積極資格或有無本
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各消極資格等不得擔任國民法官情形或第十六
條第一項所定得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並利法院知有前述情事,即可先行
除名,省去該等候選國民法官出席選任程序之煩。故有關制度說明書及調
查表之訂定目的、記載原則、多元回覆管道、應記載與詢問事項,及得記
載與詢問事項等,均應有適當之規範,爰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
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本準則共計二十七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應記載或得記載事項。(第二條)
    (三)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目的。(第三條、第四條)
    (四)制度說明書、調查表所載內容應明確且簡明易懂之原則、多元
          媒體之運用,及以數位儲存媒體、網際網路提供資訊之方式。
          (第五條)
    (五)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隱私維護及應注意事項。(第六條)
    (六)多元回覆管道之建置與運用。(第七條)
二、第二章制度說明書之記載事項
    (一)制度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第八條)
    (二)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第九條)
    (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第十條)
    (四)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之內容。(第十一條)
    (五)刑事審判程序簡介之內容。(第十二條)
    (六)其他必要注意事項之內容。(第十三條)
三、第三章調查表之記載事項
    (一)調查表應記載事項。(第十四條)
    (二)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之內容。(第十五條)
    (三)曉示據實填載義務說明之內容。(第十六條)
    (四)選任期日相關事項之內容。(第十七條)
    (五)審判期日相關事項之內容。(第十八條)
    (六)回覆調查表之方式。(第十九條)
四、第四章調查表之詢問事項
    (一)調查表應詢問事項。(第二十條)
    (二)個人基本資料之調查。(第二十一條)
    (三)聯絡資料之調查。(第二十二條)
    (四)消極資格事項之調查。(第二十三條)
    (五)有無不能參與審判情形之調查。(第二十四條)
    (六)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權利、保護及照料
          措施有關事項之調查。(第二十五條)
    (七)調查表得詢問事項:有無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不得被選任為本案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事由之調查。(第二十六條)
五、第五章附則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