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涯
輔導、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
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提升技能
協助就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勞工機關相關之預防及輔導責任。
二、第一項明定勞工主管機關結合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少年在校學生職涯輔
導及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另為避免少年
涉入不當職場導致偏差行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爰訂定第二項。
三、另有關少年就業年齡及受僱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事項,應依勞動基
準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辦理,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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