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認養契約載明管理
  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管理人員如有更換,應主動通知
  本所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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