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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認養契約載明管理 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管理人員如有更換,應主動通知 本所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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