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認養
人行道,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有關人行道之認養
,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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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主辦單位為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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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標的範圍,除人行道外,應包括路燈、行道樹、街道家具(座椅、
候車亭等)、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並以一區域或一街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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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本所工務課
提出,本所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本要點所規
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同一標的,若有二個以上認養人申請,本所得
依其所提之認養計畫書召開審查會甄選或為共同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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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申請自費增(改)設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及既有附屬設施或協
助環境改善者,應檢附詳細之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經本所審查
通過後按圖施作,完工後應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所核備。認養計畫
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標的範圍及現況圖:
(一)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燈具及其他附屬設施位置。
(二)認養人行道範圍四周相關現況建物空間或設施(如地面層平面
圖、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認養標的範圍規劃設計圖說、資料:
(一)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喬木、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畫。
(四)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五)街道家具(座椅、候車亭等)設置位置、設計圖說。
(六)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七)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含增改設之設施種類、名稱、數
量及施工圖、施工期間及方法、管理維護之方法。
前項認養人經本所同意自費增(改)設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本所,於契
約屆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標的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本所,不
得要求任何補償。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應以澀面防滑材料為之,並
應預留必要之備料以供日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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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審查,本所應成立審查小組,由本所工務課、公用工程課、建
設課、文化課、清潔隊組成,並由市長指定召集人及執行秘書。認養人
依前二條以書面向本所工務課提出申請時,審查小組得視事實需要,隨
時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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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
即通知本所工務課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人
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
本所工務課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用
;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
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
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
保護措施外,應儘速通知本所工務課處理。
六、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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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一處,標誌牌之規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
分為限,牌內得標示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養位置及範圍
、管理人員連絡電話。認養標誌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
之位置,並不得遮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前項認養標誌牌應於
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
,本所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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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本所工務
課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要點
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所除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外,並得依「臺北縣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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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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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非經本所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
設置攤位、障礙物或作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關規
定處理外,本所並得終止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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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認養契約載明管理
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管理人員如有更換,應主動通知
本所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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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道路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管理維護道路之權責。本所於認養路段
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家具、燈具、植栽更新及相關附
屬設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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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維護績效優良者,本所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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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收入依法解繳市庫,納入年度預算,並依贈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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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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