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修復門面、就地整建應於核定修復、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
  無法如期完成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展期。
  修復、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
  向本府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本府應於收到申請書起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完工證明,並於
  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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