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門面、就地整建應於核定修復、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 無法如期完成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展期。 修復、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 向本府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本府應於收到申請書起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完工證明,並於 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