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依下列規定,訂定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計畫:
  一、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
      及修正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
      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
      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摩教
      學、交換教學等活動。
  七、教師依本辦法第八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善盡職責、用心輔導者,學
      校得給予獎勵(每學期嘉獎乙次),且應提供該教師諮詢與協助、
      參與研習及進修之機會,並減少行政工作。
  八、提供普通班學生機會,以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九、鼓勵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參與輔導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
      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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