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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各科室主管。 五、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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