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文化、藝術、文
物、文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客家事務、觀光發展、行銷企劃、
史料之蒐集、陳列、出版、推廣、保存與利用及文化基金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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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創產業科:掌理社區文化之推展、地方傳統產業、工藝產業、設計
產業之推動及發展、創意生活美學等文化創意產業事項。
二、博物管理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與營運(含地方特色博物館、主題博
物館、典藏特色館)等事項。
三、展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藝(美)術館之營運、文化志工之招募與
培訓、公共藝術、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廣及其個人或團體之管理
、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四、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文化保存發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含創新育
成與行銷推動)、客語推廣、藝文活動之推廣輔導及文化基金會之管
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文獻史料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宣揚
與利用、族群文史資料調查及蒐集等事項。
六、觀光發展科:掌理觀光遊憩工程與管理等事項。
七、觀光行銷科:掌理本縣觀光事業發展計畫之擬定、觀光資源調查、觀
光活動行銷策劃與執行、文化及觀光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觀光事業
與民宿及旅館業管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與管理、休閒產業計畫與推
廣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庶務、財產與技工、工友管理、文書、出納、研考、公
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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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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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苗栗
縣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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