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2056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4條、第7條、第1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4日施行 (原名 稱: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月28日苗栗縣政府府祕法字第890000905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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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7月10日苗栗縣政府(89)府行法字第890005481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9條;並刪除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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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9000025359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至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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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09196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 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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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苗栗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13073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條文;並溯自96年6月2 8日生效(原名稱:苗栗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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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 8月 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1686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條至第 9條及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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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 6月25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106217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條及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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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 1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008949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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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054774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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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74687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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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2056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4條、第7條、第1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4日施行 (原名 稱: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法規異動

修正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文化、藝術、文
物、文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客家事務、觀光發展、行銷企劃、
史料之蒐集、陳列、出版、推廣、保存與利用及文化基金管理等事項。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創產業科:掌理社區文化之推展、地方傳統產業、工藝產業、設計
    產業之推動及發展、創意生活美學等文化創意產業事項。
二、博物管理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與營運(含地方特色博物館、主題博
    物館、典藏特色館)等事項。
三、展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藝(美)術館之營運、文化志工之招募與
    培訓、公共藝術、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廣及其個人或團體之管理
    、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四、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文化保存發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含創新育
    成與行銷推動)、客語推廣、藝文活動之推廣輔導及文化基金會之管
    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文獻史料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宣揚
    與利用、族群文史資料調查及蒐集等事項。
六、觀光發展科:掌理觀光遊憩工程與管理等事項。
七、觀光行銷科:掌理本縣觀光事業發展計畫之擬定、觀光資源調查、觀
    光活動行銷策劃與執行、文化及觀光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觀光事業
    與民宿及旅館業管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與管理、休閒產業計畫與推
    廣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庶務、財產與技工、工友管理、文書、出納、研考、公
    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苗栗
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