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國際文化觀光 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各局得置副局長,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