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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 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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