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
  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
  繳納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