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9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82345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及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細則所稱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稽徵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
      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
      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
      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
      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