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建設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