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建設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建設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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