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建設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代辦公有建築工程審核、監辦、督導考核及重大新
    建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等事項。
二、土木工程管理科:道路、橋梁及隧道有關工程審核、監辦、督導考核
    與重大新建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等事項。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建設局管理之公園、廣場、公共設施之認養,道路
    、園道、綠地之行道樹、綠美化及景觀工程等工程設施審核、監辦、
    督導考核、重大新闢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等事項。
四、道路管理科: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
    陸橋、橋梁、隧道等養護工程及道路挖掘、管線管理、代辦管線統一
    挖補、共同管道(含寬頻管道)等審核、監辦、督導考核、救災規劃
    、橋梁維修檢測工程、重大橋梁工程改善規劃及基本設計等事項。
五、機電資訊科:各項工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道
    路、橋梁、隧道之路燈等機電工程之審核、監辦、督導考核、重大專
    案機電工程規劃、公共管線資料庫及道路挖掘系統建置更新、建設局
    及所屬機關資訊之整體規劃、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職安品管科:建設局及所屬機關之職業安全、職業衛生、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勞資糾紛、職業災害預防及事故處理、工程施工督導、
    工程品質管理及品質管理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企劃科: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專案管理
    、新聞發布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
    事項。

建設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
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建設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建設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建設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建設局下設新建工程處及養護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建設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建設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
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建設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建設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建設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建設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建設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修正條文,除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