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換訂、續訂、變更或更正登記時,原訂耕地租約正本滅失
  ,未能提出者,得由當事人申請抄發耕地租約副本辦理。
  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時,原訂耕地租約正本滅失,未能提出者,得由
  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滅失原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後,免提出原訂耕地租約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