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耕地租約換訂、續訂、變更或更正登記時,原訂耕地租約正本滅失 ,未能提出者,得由當事人申請抄發耕地租約副本辦理。 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時,原訂耕地租約正本滅失,未能提出者,得由 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滅失原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後,免提出原訂耕地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