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 用前檢附該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特殊改 裝等證明文件及車輛資料,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前項免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 者,應向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免徵條件者,仍應依本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補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