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 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 位數按日計算。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 按日計算。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 ,分二期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起至 十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開徵前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 用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