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195969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
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
位數按日計算。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
按日計算。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
,分二期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起至
十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開徵前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
用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