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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除教科 書成本費應一次繳清外,得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十週內兩期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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