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
  費一項,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
  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
  構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會計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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