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 費一項,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 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 構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會計程 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