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20008130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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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保險費除由政府依每生每學年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
  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
  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
      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
      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校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
  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