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土地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或經本府同意得標人得向金融機構辦理 貸款者,於繳清總地價款扣除貸款金額後之剩餘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 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並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本府 指定人員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 ;其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資料記載為準。 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登記規費,由得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