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由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
出席里民於會議前推選二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聯合召開里民大
會時,由各該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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