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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里民大會由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 出席里民於會議前推選二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聯合召開里民大 會時,由各該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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