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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漁筏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漁筏應由管理機關編定統一編號及漁筏名稱,以資識別。有駕駛棚者, 應在駕駛棚兩側標明統一編號及漁筏名稱;無駕駛棚者,應將統一編號 標示於筏首兩側,以十公分以上字體用鮮明油漆髹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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