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市漁筏及保障漁筏業者生命
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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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漁筏管理,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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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用詞釋義如左:
一、漁筏:以耐衝擊之塑膠管、玻璃纖維、高發泡或竹、木等材質所造
在沿海岸從事漁撈作業之筏。
二、沿海岸:指在距海岸未逾十二浬之海域。
三、動力漁筏:指具有動力之漁筏。
四、非動力漁筏:指不具動力之漁筏。
五、全長:指漁筏兩端之水平最大長度,單位為公尺。
六、筏管數量:指漁筏所用筏管之總數,單位為支。
七、筏寬:指漁筏之最大寬度,單位為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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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管理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者,管理機關或港檢單位得停止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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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建造完成之漁筏,應於施行後一年內申請檢查,逾期
並經管理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依規定申請檢查者,禁止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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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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