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款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訂
  定之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本府所定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經列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者,各機關應依計
      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
      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鄉(鎮、市)公所。
  二、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本府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三、鄉(鎮、市)公所辦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應
      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
      追加部分,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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