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暨基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
  村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出席村里民於會議前推選二人組成之,並互推
  一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時,由各該村里長為主席團成員
  ,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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