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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120923100號令修正公布 第2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秘法字第2446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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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120923100號令修正公布 第2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十六條
推行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 費,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