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120923100號令修正公布 第2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推行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
  費,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