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應於核定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無法如期完成者得
  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
  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照片三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完工證
  明。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日起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完工
  證明,並於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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