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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 0980195983B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13755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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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 4月16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 0970050953A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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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 0980195983B號令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