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自行辦理修復路面者,應提存修復費用百分之五之保證金並負一年保固
  責任,驗收紀錄送交管理機關。保固期內未達保固品質者,由管理機關
  通知限期修復,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符規定者,管理機關得動支保固金
  代修。保證金於保固期間屆滿無保證事項者,由申請人申請退還。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