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或用戶接管申
請案件,需挖掘路面時,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本縣道路挖掘埋設
管線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儘量埋設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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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範圍內設置下列設施時,應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許可:
一、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
施、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店舖、倉庫、停車場、廣場及其他類似之設
施。
前項設施係建築法所規定之建築物者,應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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