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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 藝或語文課程,經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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