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
  藝或語文課程,經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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