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核閱文稿人員,對公文之處理,依左列各款規定:
  一、對主辦單位意見,如有重大修正之必要,應先與原主辦單位洽商,
      再行簽辦。但主辦單位之意見顯與事實或法令有出入時,得逕行核
      簽。
  二、對次一層陳核案件,如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係屬各該
      層決定事項,得加簽註明退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