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核閱文稿人員,對公文之處理,依左列各款規定: 一、對主辦單位意見,如有重大修正之必要,應先與原主辦單位洽商, 再行簽辦。但主辦單位之意見顯與事實或法令有出入時,得逕行核 簽。 二、對次一層陳核案件,如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係屬各該 層決定事項,得加簽註明退還。